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。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為象。噬齧人之肌膚,為易入也。滅,沒也。深入至沒其鼻也。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,然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無咎也。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,與嚴刑以待,則強義不相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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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南宋]朱熹-第21卦?噬嗑六二?爻辭詳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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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元]胡炳文-第21卦?噬嗑六二?爻辭詳解